此前,为了争取减刑和缓刑,涉事作者们大多在积极退还“赃款”,也就是多年来赚取的稿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个13万流水的作者,罚金按一倍算,就是26万,再加上律师费、(前往安徽应诉的)往返路费……真的是天文数字了。这还是流水小的”。读者晨晨忍不住感叹,“她们只是一群二十多岁的、生存艰难的女性,她们又不是印钞机……”
因此,部分作者在取保候审后,仍为筹款不得不继续投入写作。她们跟以晋江为代表的大陆网站签约,写“清水文”(指没有R18情节的内容)、开放约稿,但稿费仍是杯水车薪。自8月以来,已有十几位作者在微博公开筹款。为了避免诈骗嫌疑,她们还附上了逮捕或取保告知书、医院检查报告和居住环境等照片。
据“云间”的妹妹在微博讲述,“云间”在海棠写文近十年,共计千万字,被读者戏称为“无情的码字机”。她一心扑在写作上,没有养育孩子,只有4条宠物狗。为了退赃和缴纳罚金,4个月以来,家人都在借钱、筹钱,但依旧弥补不了资金缺口,才不得不上网向读者求助。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按照最高法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两百件以上,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量或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照“天一案”中,制作7000册、获利15万元来看,的确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符合法律依据。但争议点在于:20年前的法律,是否还适用于现在?
2019年,新京报曾发表《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彼时已有不少法学界人士呼吁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莹在采访中表示,当法律出现滞后性,不能满足现实生活需要的时候,应在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规定进行及时更新,提高认定标准,以在将来的审判中获得实质公正,并赢得民众认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表示,案件整体量刑过重,与公众的朴素情感相抵触。他建议,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破格减轻”。
而在海棠案中,所涉“淫秽物品”的“社会危害性”标准模糊,实质上无法准确估量影响。因为涉案作者们的“违法所得”直接来源于读者,可是读者并不认为自己“受害”了。晨晨表示:“(她们)不是‘罪不至此’,而是‘我始终都不认为她们有一丁点罪’”。“法条可以代言我们吗?警察和法官可以代替,作为读者的我们‘受害’吗?一场除了被告,无人受害的犯罪,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罪行?”晨晨不解地反问。
罗翔在《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中指出,刑事立法综合了道德主义、家长主义、自由主义等多种理论,而道德主义是最古老的理由,不容忽视。“淫秽物品会导致个体堕落,败坏社会道德,进而导致社会瓦解。”其中的冒犯原则,就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即淫秽物品无端挑动他人性欲,引发性兴奋或性羞耻感,这是对他人的深度冒犯。
黄思敏律师向笔者补充道:“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来看,淫秽物品的危害性,体现在侵害了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但社会学家、性学家李银河,曾于2012年在其博客《声援耽美网站作者》一文中提出反对意见:“淫秽品法在当今世界已经是一条活着的恐龙”,“这是一个仅仅属于欧洲中世纪和中国文化革命时期道德标准的过时的法律”;“因为淫秽品是言论,是人类想象力的产物,它不是行动。它有受到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条款保护的权利,不可以被违宪的判刑。”
黄思敏同样认为,如何定义“淫秽”,并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色情淫秽和言论自由之间存在张力,其中的界限值得探究。
不过,黄思敏提醒,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尤其是涉及性犯罪的影像。“关于这些性暴力影像,台湾和香港都有专门的立法,日本也是,和《跟踪骚扰法》之类的法律是结合起来的。但是大陆没有这个,所以关于网络以及影像的性暴力犯罪,目前仍放在‘淫秽物品牟利’的框架下来处理。”
而这也是小竹感到不公的原因,“(性犯罪影像)是有真人露面的,因为的确有女性被偷拍了,但我们这里没有一个真实的人受到伤害,只是女性写给女性的性幻想,却用同一条法律来判……”
另外,也有不少网友强调国内实行读物分级的重要性。公众号@NJU核真录 曾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相比内地,港澳台地区对色情刊物采用了成年人和少年儿童不同的标准。从文书内容来看,成年人保留部分使用此类物品的权利,而对儿童和少年实行额外的严格保护措施以防止其接触。
风波尾声:
女性情欲写作该往何处去?
海棠作者们自嘲为“受害者联盟”。“以为自己水泥封心了,看到有人在评论区夸我一句‘情绪写得也太好了’,一下子泪流满面,我真是这辈子被写文害惨了”,“一蟹”在自己的微博中留下这句感叹。即便深陷官司,作者们依旧无法停笔,写下自己想象的故事,希望给笔下的故事一个圆满的结局。
晨晨认为耽美小说提供了安全的性探索。“让女性能有一个很舒适安全的世界,来疏解性欲,而不必担心这个过程中有人被性剥削。我们可以拥抱自己的性癖,不必觉得羞耻和不道德。不管你的性癖有多小众,在海棠都能找到符合你喜好的作品,无论你喜欢看什么,都不必担心它会带来伤害。” 晨晨认为耽美小说提供了安全的性探索。
海棠文学城自身也面临着压榨作者的质疑。晨晨谈到,虽然海棠订阅和打赏都要求五五分成,还设置了提现门槛,让小作者很难赚钱,但她觉得海棠还是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它是一个真正可以自由创作的平台,没有敏感词,不用审核,不会卡你的签约,更新的速度也可以随心所欲”。但是,现在耽美作者们连在这片飞地上创作的自由也失去了。
“祝我,祝和我同样遭遇的作者们涅槃重生,未来顺风顺水,也祝读者老婆们平安快乐”,作者“轻觉”在微博留下这句话,同时解散了读者群。